作为区域中心参建高校——东南大学6月19日出台《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激励措施(试行)》(校发〔2025〕155号),进一步激发科技人员转化活力,提升转化质效,实现转化工作整体跃升。
第一条 学校将转让、许可收入和作价股权更大比例奖励给科技人员。转让许可现金奖励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学校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予科技人员。全面实施“阳光工程”,科技人员已创办企业或在相关企业中持股,但未履行成果转化程序的,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可向学校申请办理合规化。
第三条 提高科技成果转让、许可项目经费到账,以及作价投资、赋权转化学校收益到账的个人业绩考核积分(普通横向的3.75 倍、纵向项目的 1.25 倍)。
第四条 学校将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许可、转让、作价投资、赋权等方式)纳入学院关键业绩指标(KPI)综合考核。
第五条 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作为项目负责人实施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单个项目到款超过 500 万元的,可视同国家级项目 1 项;超过 200 万元的,可视同省部级项目 1 项;超过 100万元的,可视同高质量论文 1 篇(以上等效限计 1 次)。
第六条 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突出的科研团队,学校给予单列研究生招生指标奖励。
第七条 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突出的科研团队,学校优先给予专职科研岗和博士后指标支持。
第八条 学校引入社会化运营的“一站式”服务平台,免费为科技人员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服务。
第九条 学生使用科技成果创办企业的,学校可无偿向其许可知识产权三年。
第十条 鼓励学院在资源配置、绩效考核、职务评聘、评优评奖等方面制定进一步激励科技成果转化措施。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