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科技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这是《实施细则》自2008年修订后迎来的再次修订,重大变化有如下几项:
明确评奖周期和授奖数量。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授予项目总数不超过300项。
优化提名评审机制。一是细化由“推荐制”改为“提名制”的配套规定。二是细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对象由“公民”改为“个人”的配套规定。

征求意见通知
科技部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按照新修订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科技部研究起草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lbzcc@mail.nosta. gov.cn,并在邮件标题注明“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邮政编码:100862,并在信封注明“实施细则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17日。感谢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支持。
附件:1.《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科技部
2025年4月18日
修订说明
关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科
技部于1999年首次发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于2004年、2008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实施细则》在推动落实《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国家科技奖励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科技奖励工作面临新形势和新要求。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对完善科技奖励制度提出任务要求。 2020年、2024年《条例》先后进行两次修订,从法规制度层面贯彻落实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对照中央要求和新修订的《条例》,并结合科技奖励工作实际情况,《实施细则》亟待修订完善。
前期,科技部以座谈会、实地调研和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地方科技主管部门、部分组织机构和一线科研人员代表对《实施细则》修订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研究完善,形成《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二、总体思路
在《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着重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奖励的决策部署和《条例》规定。二是坚持守正创新,将实践中的成熟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对已不适应当前实际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保持与《条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体系化衔接。三是在保持章节结构和条文内容总体稳定的基础上,优化完善相关表述。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计9章102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明确工作原则。强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遵循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的基本原则,接受纪检监察监督和社会监督。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
(二)突出奖励导向。一是强调国家科学技术奖坚持国家战略导向,坚持 “四个面向 ”,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二是围绕国家战略导向和科技创新发展目标,完善各奖种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三)明确评奖周期和授奖数量。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授予项目总数不超过 300项。
(四)优化提名评审机制。一是细化由 “推荐制 ”改为 “提名制 ”的配套规定。二是细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对象由 “公民 ”改为 “个人 ”的配套规定。三是完善评审组织职责和组建规则,细化评审信誉管理机制。四是强化提名者责任,细化候选者不得被提名的情形。五是规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在评审组初评前可以进行通讯评审。六是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者及其候选项目在受理和初评后进行公示,异议受理期相应调整为公示期间。
(五)强化诚信监督。一是明确监督委员会履职方式。二是实行科研诚信审核机制。三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四是细化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各类主体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
(六)严格保密要求。一是建立健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密管理制度。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加强全过程保密管理。二是规定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要求。对违反保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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